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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代办注册公司【12366热线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增值税预缴
发表日期: 2019-4-8 21:07:47      浏览:1263次

【12366热线减税降费热点问题】增值税预缴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请问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该公告所有条款所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不仅包括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也包括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需预缴增值税。

2

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六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抵扣税款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六条产生的多缴税款,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3

请问建筑服务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区域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不超10万,但是总销售额超10万,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市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但月销售额不超10万,是否需要在经营地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在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5

针对建筑行业,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如何判定预缴税款时实现的收入是多少?纳税人需要自行据实判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吗?税务机关是否会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上的金额作为依据?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纳税人,在预缴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应对其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在该表格中“填表人申明”栏签字确认。

6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购进的不动产,需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此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机构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一致,如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如超过10万元的,当期仍需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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